山东省《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安全技术规范》DB37/T2040-2023,自2023年05月24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金属矿山选矿尾矿干排生产作业、干式尾矿库运行和安全管理等环节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干式尾矿库,作为金属矿山尾矿干排的技术性指导文件。
本规范规定了山东省金属矿山尾矿干排生产作业、干式尾矿库运行与安全管理等环节的安全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及干式尾矿库,涵盖尾矿脱水、干式尾矿库设计与建设、生产运行、回采以及闭库销号全过程。本规范对干式尾矿的含水率给出了明确界定,要求无黏性、少黏性尾矿含水率不大于22%,黏性尾矿含水率不大于塑限且不具自然流动性。同时,本规范对干式尾矿库的库址选择、防洪排水、安全监测设施、尾矿运输与筑坝碾压作业等均提出了系统性规定,并强调了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日常巡检监测等主体责任,以全面管控尾矿干排作业安全风险。
本规范要求对选矿厂产生的尾矿性质进行全面鉴定,据此确定脱水系统工艺流程与设备选型。经脱水处理后的干式尾矿须满足含水率限值方可入库,未达标尾矿不得入库堆存,从源头保障干排作业安全。
生产运行须按年度、季度作业计划组织,入库尾矿应每天至少检测一次。尾矿运输采用车辆或皮带方式时需满足相应安全限速与作业条件;尾矿排放须分层堆存、及时摊平碾压,并对台阶高度、分层厚度、压实度及坝体稳定性控制有严格技术要求,同时建立日常监测检查与汛期防汛制度。
干式尾矿库回采须由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并按审批方案执行,对开采高度、安全防护及恶劣天气作业等有明确限制。库内尾矿不再排放或停用超期时须在一年内完成闭库;将库内尾砂全部移走或综合利用后可依法销号,销号后不再纳入尾矿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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