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制定《宁夏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是指按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基础测绘成果。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按照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相关规定执行。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宁夏范围内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与使用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测绘、保密及行政许可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明确了全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与协作机制,确立了申请人可便利选择审批机关的原则,并系统规定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从申请、受理、审批、提供到后续保管、使用、销毁的全流程管理要求。本规范强调“谁使用、谁负责”的保密责任,对使用单位的保密条件、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及应急处置均提出了具体标准,同时构建了事中事后监管与信用惩戒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以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合法高效利用。
本管理办法细化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条件与材料清单,要求申请人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备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与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保管条件。在审批程序上,本规范明确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的时限、补正告知义务以及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审批期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对于政府部门和军队单位,若已建立共享机制则按约定提供;未建立的,可凭公函或审核介绍函等材料申请,程序参照一般规定执行。
被许可使用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目的和范围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并承担全周期的保密管理责任。本管理办法强制要求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六个月内按规定销毁成果,或交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销毁过程需登记并长期保存备查。使用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发时,须签订保密责任书并负责督促成果销毁,严控对外提供。此外,涉密成果的存储、处理必须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专用设备上进行,严禁连接互联网,实现使用过程的可追溯管理。
本细则建立了层级分明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县、市、自治区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并特别规定对首次申领单位纳入次年必查范围,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加大抽查频次。对于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的单位,将采取停止提供、收回成果等整改措施,并将线索移交保密部门。同时,对隐瞒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拒不配合监管的测绘资质单位,将纳入行业不良信用记录,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也将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