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矿防治水体系建设》DB34/T4441-2023,自2023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确定了煤矿防治水工作理念及原则,规定了防治水管理体系、防治水装备、防治水基础、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技术创新等工作内容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煤矿防治水体系建设。
本规范构建了安徽省煤矿防治水体系建设的完整技术框架,确立了“水害可防可控,安全开采,绿色开采”的工作理念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工作原则。本规范从管理体系、装备配置、基础工作、补充勘探、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和技术创新等环节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覆盖了煤矿防治水工作的全流程。通过明确责任体系、规范技术标准、强化过程管控,为安徽省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和实施路径。
本规范明确了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责任体系,规定煤矿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为技术责任人,并要求配备满足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及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同时,本规范对物探装备、钻探设备、注浆系统及各类监测预警系统的配置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预警系统和突水监测预警系统,并实现监测数据在线联网与异常声光报警,以提升装备保障能力。
本规范要求煤矿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图件、台账、报告等基础资料,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并开展年度和月度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在综合治理方面,本规范针对顶板水害、底板灰岩水害和老空水害分别提出了治理方法,明确顶板水害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疏干注浆改造,底板灰岩水采用疏水降压或底板注浆改造,老空水害执行“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四步工作法。
本规范规定水害探查治理工程完成后必须开展治理效果验证和安全评价,涵盖顶板水害、底板灰岩水害、构造水害及老空水探放等各类治理工程。在应急处置方面,本规范要求煤矿每年修订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并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同时明确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等紧急撤人权力,并规定了出现水情异常变化、探放老空水、井筒出水量显著增大及暴雨洪水可能淹井等四种情况时必须立即撤出受威胁区域人员的应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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