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减少建筑碳排放,改善人居环境,统一福建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要求,制定福建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J/T13-298-2023,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工程的验收。
本标准作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旨在统一全省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工程的验收要求,保障绿色建筑设计意图在施工阶段有效落地。本规范以核查施工结果与设计文件符合性为核心,构建了覆盖场地与室外环境、建筑与室内环境、结构与用材、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与智能化六大分项工程的验收体系,并明确了绿色建筑专项查验的程序与组织要求。本规范强调验收应以经施工图审查确认的绿色建筑设计文件为依据,通过检验批、分项工程及现场检验层层把关,确保建筑在安全耐久、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绿色性能指标达到设计等级,为福建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本规范将绿色建筑工程划分为场地与室外环境、建筑与室内环境、结构与用材、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与智能化六个分项工程,各分项下设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目聚焦安全、环保、节能等关键性能的强制性核查,一般项目则涵盖提升舒适度与便利性的可选技术措施。验收遵循“检验批—分项工程—专项查验”的递进程序,前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并允许在客观条件限制时另行组织缺项查验,兼顾了规范的刚性与实施的灵活性。
本规范确立了绿色建筑专项查验制度,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施工结果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进行联合核查,并出具专项查验报告。验收过程中,凡与其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验收内容重合且已合格的,可直接采信其结果,避免重复工作。同时,本规范要求对涉及变更的绿色性能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严禁擅自降低绿色建筑等级,从制度层面守护绿色建筑的实施底线。
本规范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扩建和改建项目可参照执行。在技术层面,本规范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现行标准相协调,并在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验收中直接引用相关分部工程验收结果,既保持了绿色建筑验收的独立性,又实现了与既有工程管理体系的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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