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驾游风景道评定规范》DB65/T4541-2022,自2022年12月09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自驾游风景道评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条件、评价内容和评价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自驾游风景道的管理和评定。
本规范规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驾游风景道评定的术语定义、基本条件、评价内容与评定要求,适用于自治区境内自驾游风景道的管理和等级评定。本规范将自驾游风景道定义为依托各级公路串联优质旅游资源、适合自驾游览的风景廊道,申报须满足里程不少于200公里、管理机构明确、道路技术合规等基本条件。评定体系围绕旅游资源、旅游环境、旅游交通、旅游标识、驻车观景台、综合服务区、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智慧自驾系统及自驾管理制度九大板块展开,逐项设置量化与定性指标,全面覆盖景观价值、环境保护、服务配套、安全保障和智慧化水平。评定采用千分制,分设一至三级,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评定机构实施,程序涵盖申请、暗访明查、公示与批复,并建立复核与退出机制。
本规范要求风景道沿线资源具备自然、历史、文化等多重价值,景观完整且空间配置合理;同时,空气质量、声环境、地表水均须达到国家一类或优良标准,沿线设施不得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游览氛围,确保风景道在展现景观优势的同时维持高水准的生态本底。
本规范明确风景道须配套设置驻车观景台、每隔50公里的综合服务区及符合CCC级以上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提供加油、餐饮、住宿、维修、救助等综合服务。道路交通方面,要求路面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公路,与主干线及交通枢纽通畅衔接,并强调前期地质调查以降低灾害风险,保障旅游旺季安全有序通行。
本规范规定风景道须实现通讯信号和网络全覆盖,建设信息发布、自驾导航、车流量监控与应急救援等智慧系统。同时,须建立健全自驾车行驶规范、游客行为规范、安全管理、紧急救援及应急信息发布等制度体系,明确管理机构职责与人员培训要求,以系统化的制度保障自驾游体验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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