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第3部分:监理单位》DB14/T2557.3-2023,自2023年04月1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监理质量控制体系、组织机构及职责、资源配置及管理、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工程验收、相关服务、质量管理评价与改进、监理资料和档案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本文件是山西省地方标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的第3部分,专门针对监理单位在水利工程中的质量管理行为进行规范。标准从监理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与运行、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资源配置与管理,到施工准备、施工阶段、工程验收等全过程,系统规定了监理单位应遵循的质量管理要求。内容涵盖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的编制、施工图纸核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原材料与中间产品核验、巡视旁站监理、平行检验与见证取样、质量缺陷处理以及质量管理评价与改进等关键环节,为山西省内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理提供了全面的技术依据和管理准则,旨在推进监理质量管理标准化,提升工程实体质量。
标准要求监理单位依据GB/T 19001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结合工程项目特点进行监理质量控制体系策划,形成包括质量目标、管理制度、控制文件在内的体系文件。该体系需与项目法人及其他参建方的管理体系相互衔接,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持续识别风险、进行动态管理与改进。
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机构需审核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及分包单位资质;施工阶段,则以单元工程质量控制为核心,通过巡视、旁站、平行检测等方式监督施工工艺执行、原材料质量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验收阶段,须按规范复核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参加各阶段验收并督促遗留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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