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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2.28-宁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指导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用地审批权承接办理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3〕 23号.pdf

2023年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制定《关于指导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用地审批权承接办理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3〕23号。

本文是宁夏自然资源厅为指导各市、县(区)规范承接自治区政府授权用地审批权而发布的专项通知。文件围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系统明确了审批职责、报批流程、审查要点及监管评价机制。审批权由县(区)级政府报设区的市政府批准,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审查。通知强调各市须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并报备,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生态红线管控及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过统一的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系统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与备案。同时,清单式列出了申请材料要求,并提供了请示与批复的标准化模板,旨在确保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审批职责与流程规范

各设区的市自然资源局须结合实际,细化审批程序、审查要点和申报材料,制定承接实施方案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厅备案。审批流程上,由县(区)级政府分批次向市政府提交用地申请,通过宁夏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系统报送勘测定界坐标、请示文件等法定资料。市级部门须严格落实内部会审,严禁在不符合法规或未缴清税费的情况下下达批复,并于批复后10日内在线完成备案。

关键审查与监管要求

用地审查须严守耕地保护与生态底线,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单列保障。地类认定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变更成果为准,确需占用耕地的,须在监管系统中核销补充耕地指标,做到数量质量双到位。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和宅基地用地标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机制进行监督评价,对违规审批、弄虚作假的,将责令撤销批复、通报乃至收回授权。

宁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指导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用地审批权承接办理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3〕 23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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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指导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用地审批权承接办理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3〕 23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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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指导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用地审批权承接办理工作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3〕 23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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