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自2023年03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企业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业涂装工序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家具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及船舶制造业中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为江苏省地方标准,编号DB32/ 4439-2022,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文件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中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测方法及达标判定要求。标准对新建与现有企业分别设定了执行时间,明确了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并对VOCs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排气筒高度及等效排放速率计算作出了具体规定,以提升污染治理水平,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标准适用于现有企业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业涂装工序全过程管理,覆盖涂料调配、涂覆、流平、固化成膜等环节。需特别指出,家具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及船舶制造业中的工业涂装工序不适用本文件,这为特定行业留出了专项管控空间。
文件明确了有组织排放的限值表,要求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kg/h时,治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进入燃烧装置的废气须按基准含氧量3%进行浓度折算。对于无组织排放,企业须执行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并遵循GB 37822关于物料储存、转移、工艺过程及废水液面的全流程管控要求,建立至少保存5年的管理台账。
监测要求规定,企业应按照HJ819等技术指南建立监测制度并开展自行监测。排气筒中污染物可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取平均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设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外1米处。达标判定方面,手工监测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或任意一次浓度值超标即判定为超标,利用锅炉、工业炉窑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需同步满足相应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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