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国家节水行动和四水四定原则要求,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提升城市节水水平,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山东省《节水型城市评价标准》DB37/T5238-2022,自2023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设区市、县级市和县城节水型城市评价。
山东省《节水型城市评价标准》DB37/T 5238-2022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国家节水行动及“四水四定”原则,提升城市节水水平而制定的。该标准适用于设区市、县级市和县城的节水型城市评价,内容涵盖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等部分。标准明确了节水型城市评价的指标体系,包括基本条件指标、技术管理指标和特色指标三类,要求申报城市需符合全部基本条件,并在技术管理指标和特色指标中达到一定分数。同时,标准对各项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如自备井关停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再生水利用率等,确保评价过程科学、规范。
标准要求城市必须具备健全的法规政策、明确的主管部门职责、完善的节水统计制度以及有效的城市节水规划。
包括自备井关停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再生水利用率、万元GDP用水量等,这些指标直接反映城市的水资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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