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建科规〔2020〕6号。
本办法针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与指定工作,统一条件标准、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申报材料,解决此前申报尺度不一、保护管理要求偏软的问题。核心是把“历史文化价值”与“物质载体和空间环境”作为双重门槛,将测绘建档、规划编制、法规制定、机构经费等作为申报前置条件,并以评估、审查、指定三段程序约束申报节奏,对不申报城市保留直接指定与问责通道。
价值标准与量化门槛
名城须具备六类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之一,涵盖悠久连续文明、近现代变革、中国共产党奋斗历程、新中国建设、改革开放及民族文化多样性。价值须落到实体空间:历史文化街区不少于2片,每片核心保护范围不小于1公顷、50米以上历史街巷不少于4条、历史建筑不少于10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少于10处且保存良好。
申报前的保护管理要求
申报城市应完成保护对象测绘建档、建库、挂牌,建立含数字测绘成果与基础信息的名城保护管理平台,设立街区与历史建筑标志牌,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并将保护措施纳入规划。同时编制保护规划,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保护目标、对象、范围、利用与建设控制要求及各方权责奖惩,设立统筹协调机构、明确分工与专门人员、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近3年不得发生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破坏保护对象等严重影响历史文化价值的事件,不得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文物违法事件。
评估审查与指定程序
申报按准备、评估、审查推进:城市(县)政府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评估;评估合格者须在2年内达到工作要求,再由省级政府提出申请,经两部局组织论证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对符合标准而未申报的城市(县),两部局向所在地省级政府提出申报建议,接到建议1年后仍未申报的,向国务院提出直接确定建议,并对提醒、约谈、督促后仍不履职的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申报材料由申报文本与附件构成,前者含城市简介、条件标准符合情况、保护管理工作情况及保护对象清单与空间分布图等重要图表,后者含公布文件等佐证材料和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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