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运工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2部分:运营期》DB36/T1691-2022,自2023年05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水运工程运营期生态环境监测的一般要求、准备工作、监测工作和评价工作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新建及改扩建港口、码头、航道建设、航道整治、航电(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水运工程运营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江西省《水运工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2部分:运营期》DB36/T 1691-2022 是一项针对水运工程运营期生态环境监测的技术规范,旨在为港口、码头、航道等水运工程的生态环境监测提供统一的技术要求和操作标准。该标准明确了监测工作的总体要求、准备工作、具体监测内容以及评价方法,并对不同类型的水运工程提出了相应的监测指标和频次要求。文件适用于新建及改扩建的各类水运工程,涵盖地表水、地下水、废水、环境空气、废气、噪声、土壤及生态调查等多个方面。通过规范监测流程和数据采集方法,确保生态环境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标准涵盖了地表水、地下水、废水、环境空气、废气、噪声、土壤及生态调查的监测项目。
对于不同类型港口(如干散货、危险化学品、油气化工)提出了特定的监测点位和因子设置要求。
明确了各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采样频率和周期。
文件引用了多项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监测工作需结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评报告及排污许可证等资料,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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