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4/T0182-2019,自2020年01月19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西藏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GB1891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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