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4/T0182-2019,自2020年01月19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西藏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GB18918执行。
西藏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4/T 0182-2019 是一项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实施监督等内容的地方标准。该标准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规模小于 500m³/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明确了不同规模和排放环境下的污染物控制要求,并规定了水质监测方法和排污口设置规范。标准还提出对尾水利用的具体要求,确保其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避免环境污染。
根据受纳水体功能和排放规模,新建、改(扩)建设施出水需分别执行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
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按国家和地方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水质监测,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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