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档信息
Vip.1
名称:2020.07.01-青海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3/T1777-2020.pdf

青海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3/T1777-2020,自2020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及其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的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与标准分级限值、水污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水回用控制与污泥处置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和监督等。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不同环境功能区设计规模处理量小于350m3/d的农村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相关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以及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设计处理规模大于等于350m3/d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其水污染物排放应执行GB18918的规定。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青海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3/T 1777-2020 是针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制定的地方性标准,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级限值及排放要求。该标准适用于设计处理规模小于 350m³/d 的农村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包括混有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的处理设施。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模式选择、出水回用与污泥处置等要求,并根据受纳水体功能和处理规模划分了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同时,对监测方法、实施与监督等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规范化管理,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适用范围明确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处理规模小于 350m³/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包括混有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的处理设施。

排放标准分级合理

根据受纳水体功能、处理规模等因素,将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确保不同环境条件下排放要求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污水回用与污泥处置规范

标准对污水回用用途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水质要求;污泥处置需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监测与实施要求严格

要求设置规范化排污口,明确监测频次和采样时间,确保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青海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3/T1777-2020第1页
第 1 页
青海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3/T1777-2020第2页
第 2 页
可免费试读【2页/共8页】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