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1102-2019,自2019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单个处理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江西省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 1102-2019,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涵盖一般要求、排放标准分级、监测方法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该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处理规模小于500立方米/天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对不同排放去向和处理规模的设施设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并规定了相应的监测频率和分析方法。同时,针对现有设施和新(改、扩)建设施设置了不同的执行时间表,以确保排放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处理规模和出水排放去向,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
处理规模大于5立方米/天的设施需在工艺末端设置排污口标志,且定期进行自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也会进行抽检。监测方法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包括城镇建成区及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的处理。
本标准的出台为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排放规范,有助于提升农村水环境质量,减少水污染风险。通过分类别设定排放限值,兼顾了不同地区和处理规模的实际需求,增强了标准的适用性与可执行性。同时,强化了监测与监管机制,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了清晰的管理依据,推动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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