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1102-2019,自2019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单个处理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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