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820-2019,自2019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河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820-2019 是为防治农村水环境污染、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质量而制定的地方性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 500 m³/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该标准明确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方法及实施与监督机制,涵盖了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排放限值、水质监测等内容。标准中将排放限值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处理规模及排入水体的环境功能区划进行分类执行,并规定了不同规模处理设施的具体排放标准。同时,对现有和新建设施的实施时间进行了明确,确保标准的有效落地。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 500 m³/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管理。
根据处理规模和排放水体的环境功能,将排放限值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分别对应不同的水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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