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物排放标准》DB13/2171-2020,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m3/d(含)~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规模在500m3/d(含)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所在流域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相应流域排放标准执行;没有流域排放标准的,按照GB18918执行。
河北省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20,是对原有2015年版本的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该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至500立方米/日之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明确了不同排放场景下的控制要求和排放限值,并增加了特殊区域的排放标准。同时,标准对术语进行了更新,删除了部分不再适用的内容,并新增了监测分析方法和实施监督的相关规定,以提升农村水环境治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标准明确了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至500立方米/日之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更大规模的设施则依据具体流域或国家标准执行。
根据污水排放的水体类型和设施规模,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提高了排放控制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标准详细规定了水质取样位置、监测方法及实施监督责任,确保排放标准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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