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6186-2025,自2026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耐火材料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现有耐火材料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耐火材料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规则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适用于现有及新建耐火材料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全生命周期排放管理。本文件立足行业工艺特点,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分别作出精细化的浓度限值规定,并引入基准氧含量折算机制,以确保不同窑炉工况下排放数据的可比性。同时,本文件强化了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的联动运行要求,明确了物料储存、输送、加工等环节的密闭与抑尘措施,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及焚烧装置二次污染物控制提出了量化指标,构建了涵盖排放源头、过程管理与末端治理的完整控制体系。
本文件针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酚类、甲醛、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分别设定了有组织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设置过渡期至2026年10月1日。对混练、成型工序配套的VOCs焚烧装置,除须满足常规限值外,还单独规定了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附加控制指标,防止因焚烧有机废气导致二次污染。
本文件从物料形态入手,要求粉状物料密闭储存输送、粒块状物料封闭储存并采取抑尘措施,产尘工序须在封闭空间内配备除尘设施。氨的装卸、贮存及制备全过程须密闭并进行泄漏检测,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与输送须符合国家及本省相关标准。厂区道路与料场须硬化,出口设置清洗装置,从运输环节减少扬尘排放。
本文件要求企业建立自行监测制度,依据规范设置采样口与监测点位,并对厂区内颗粒物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监控位置作出具体规定。监测方法涵盖了手工监测与便携式仪器监测,引用了多项国家及行业技术规范。达标判定以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或任意一次浓度值为准,明确了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时的优先采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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