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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3.01-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docx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立法形式将城市更新活动纳入全流程规范,明确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公益优先、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以拆除重建与综合整治为两大实施路径,并针对旧住宅区设置更高门槛的更新意愿门槛与征收兜底机制。

更新单元计划与规划管控

城市更新以更新单元为基本实施单位,实行计划管理和有效期管理。申报主体按用地情形的不同分别确定,旧住宅区由街道办申报。单元规划草案须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批准后视为完成法定图则相应内容的修改;强制性内容自批准起两年内原则上不得修改。

拆除重建的意愿门槛与征收程序

旧住宅区拆除重建需建筑物建成二十年以上,且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均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方可立项;未达要求而公告征集意愿满十二个月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签约比例达百分之九十五后,经区人民政府调解未果的,可对未签约房屋实施征收,征收不纳入年度计划,被征收人享有复议和诉讼权利。搬迁补偿中,已登记商品住宅原地产权置换按套内面积不低于一比一补偿。

综合整治的适用边界

综合整治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可采取加建电梯、连廊、完善市政与社区服务设施等方式,不得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原则上不改土地用途。旧工业区可融合加改建并允许变更土地合同,增加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百分之十五的辅助设施可简化程序;城中村综合整治分区范围内不得开展以拆除重建为主的活动。

保障、激励与法律责任

实施主体配建公共设施、创新型产业用房、公共住房或保护历史文脉的,可获容积率转移或奖励;产权置换房屋须预先保留、不得销售抵押。法律责任方面,对擅自开展前期工作、未备案拆除、违规销售配建用房等行为分别设定警告、罚款乃至五年禁止参与城市更新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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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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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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