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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1.01-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docx

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纳入同一保护框架,建立从资源普查、申报认定、保护规划到监督检查的全链条管理制度,并单设传承利用一章,明确以用促保的活化路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保护资金列入本级预算。

分级认定与预先保护

省历史文化名城须满足文物较丰富、历史建筑相对集中、保留传统格局等条件,并至少有一处历史文化街区或两处历史地段;价值突出的老街巷、老厂区、铁路廊道等可划定为历史地段。县(市、区)政府组织资源普查,对潜在对象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保护期一年,期满未获批即结束。符合条件而不申报的,省级部门可论证后建议申报,仍不申报的可直接提请省政府确定。

规划体系与审批层级

保护规划须在保护对象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要求纳入同级规划体系,并与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衔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省政府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由市(州)政府审批,批准后三十日内公布并报备。历史建筑须单独编制保护方案,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保护措施与责任主体

保护对象整体保护,不得改变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须征求保护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大型交通设施、地下轨道、高压线路等选线原则上不得穿越核心保护范围。名城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市、县政府,名镇名村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历史建筑国有以管理单位、非国有以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政府指定。标志牌须在批准后六个月内设置。

传承利用与监督评估

活化利用遵循必要适度原则,控制商业开发规模,尊重原住居民意愿,不得强制搬迁。鼓励挖掘东北抗联红色文化、冰雪渔猎农耕文化、闯关东文化等资源,发展沉浸式冰雪、非遗体验等业态。历史建筑可在确保安全、保持外观风貌前提下加建改建。省市县三级定期开展保护自评估与评估,省级建立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监测;保护不力致历史价值严重受损的列入濒危名单,限期补救,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出。

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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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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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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