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8日,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改《四平市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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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18-四平市河道管理条例(2026年8月18日修改).docx
本条例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人工水道及行洪、蓄洪、滞洪区的监督、保护、开发与利用,明确水行政、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并以禁止行为清单和罚则为约束手段。
管理范围划定与部门分工
市、县(市)区政府建立部门联动的河道管理机制,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督促河湖长履职,依法清退管理范围内的耕地和林地,护坡护岸林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保护治理规划、采砂规划及年度计划,设置界桩和公告牌;生态环境部门管住入河排污口审批与档案,涉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须征求水行政意见;住建部门推进排污管网建设改造和污水集中处理;农业农村部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八类禁止行为
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和阻水道路,禁止在行洪河道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植物、设置拦河渔具,禁止倾倒矿渣垃圾等妨碍行洪,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开荒、取土、采石、建房、葬坟、挖筑鱼塘、开展集市贸易等,禁止损毁界桩、公告牌及堤防、防汛、水文监测等设施。
许可与修复义务
开发利用须服从保护治理规划,建设各类工程和桥梁、码头、管道、缆线等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许可;占用或影响水利设施的应修复、加固或修建替代工程,迁建、改建、拆除原设施的承担费用并补偿损失。挖筑鱼塘、采砂、旅游文化体育项目均须依法许可,采砂应及时清理弃渣、回填开挖面并恢复植被。
罚则
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禁止行为清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恢复原状或补救,视情节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其中损毁界桩、公告牌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其余多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涉生态环境污染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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