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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23-《地震救援队伍救援行动第1部分: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wps

2026年10月23日,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为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发布《地震救援队伍救援行动第1部分: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地震救援队伍在准备、机动、处置、撤收、总结五阶段及安全管理、保障支持方面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各类地震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可参照。本次修订系统引入ASR五级评估搜救程序、工作场地A—D四级优先级划分和国际通行的搜救标记系统,并以11个附录配套现场记录表与报告模板,强化多队伍协同与现场信息管理的规范化。

处置阶段按ASR五级递进组织

大范围评估(ASR1)由属地政府开展,明确灾害范围、地理分区与初步优先区域;工作场地优先级评估(ASR2)由救援队伍完成编码、标记与评估表填报;快速搜索与营救(ASR3)综合人工、犬搜、仪器搜索及破拆、移除、支撑、顶升等手段,同步完成营救情况表与医疗处置记录;全面搜索与营救(ASR4)由中型或重型队伍承担,可多队协同同一场地作业;全覆盖搜索与恢复(ASR5)在现场指挥协调机构作出全面清理决定后由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所属力量实施,以搜寻遇难者遗骸和工程机械逐层破拆为主。

安全管理扩展至队伍、装备、搜救犬与舆情

工作场地须设置警戒线,安装结构稳定性监测与余震报警装置,轮班时间一般2~4小时、不超过6小时;搜救犬单次作业不宜超过20分钟,高海拔地区进一步缩短,返回基地须洗消,且避免与当地犬接触;新增舆情安全条款,要求设专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保护受困人员个人信息、跟踪应对舆情并归档。

机动与保障给出量化底线

机动方式按距离分档:不超过500公里宜摩托化投送,500至1000公里宜铁路与航空,超过1000公里宜航空,并须规划备用路线、避开次生灾害风险区。队伍最低自我保障能力不少于3天,宜达5~6天;通信须实现语音、数据、视频跨设备跨信道互通,并保障与县级以上应急指挥部联通。

本文件代替GB/T 29428.1—2012,实施后原标准废止,建议设6个月过渡期用于宣贯培训与能力对标整改。

《地震救援队伍救援行动第1部分: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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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救援队伍救援行动第1部分: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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