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第7部分:碳化硅生产企业》DB62/T 4913.7-2026,自2026年10月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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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31-甘肃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第7部分:碳化硅生产企业》DB62/T 4913.7-2026.pdf
本文件确立了碳化硅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工作程序,以生产碳化硅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将排放源归为化石燃料燃烧、过程排放、净购入电力与热力四类,并配套给出计量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排放报告及信息公开的格式要求。对存在发电设施或其他非碳化硅产品生产设施的企业,分别引用全国碳市场核查排放量或适用行业指南核算。
核算边界与排放源划分
核算边界覆盖主要生产系统(原辅料制备、配料、上料、冶炼)、辅助生产系统与附属生产系统。过程排放特指石油焦、洗精煤等作为还原剂消耗所产生的排放,全部按过程排放核算;固化在碳化硅产品中的碳对应排放作为固碳产品隐含排放予以扣减,产品按一级、二级、三级碳化硅及黄块分类。
核算方法与关键因子
生产设施排放总量为化石燃料燃烧、过程排放、净购入电力、净购入热力四项之和,并据此计算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固体燃料元素碳含量未实测时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与单位热值含碳量乘积换算;电力排放因子采用核算年份甘肃省电力排放因子,无当年值时取最近年份值;热力排放因子取0.11 tCO₂/GJ。净购入电量按购入总电量扣减购入绿电与输出电量、输出绿电计算,绿电无明确规定时按0计。
数据质量与报告公开
企业须参照附录模板编制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在排放设施变化、计量方法更新、发现数据偏差等情形下修订。活动数据优先采用生产系统计量数据,其次为购销存台账、财务结算数据,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参照GB 17167。原始记录与管理台账至少保存五年,自有实验室参考GB/T 27025运行,委托检测须由具备CMA或CNAS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排放报告与信息公开分别按附录C、附录D的格式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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