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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09-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指引.pdf

2026年10月9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规范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行为,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指引》鲁发改公管〔2026〕697号。

本指引由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面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覆盖从招标前期咨询、方案拟订、文件编制、开评标组织到定标协助、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的全流程服务环节。核心约束集中在机构与人员条件、合同与费用规范、关键节点时限、禁止性行为清单四个方面,并要求代理机构协助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应用电子招标投标与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做到全程留痕、可溯可查。

机构准入与人员配置

代理机构须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独立办公场所、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具备文件编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从业人员,且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未因违反禁止性规定被禁止从业。机构及人员信息通过省住建监管平台登记,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每个项目须从登记人员中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代理机构执业。

合同、费用与行为边界

代理业务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代理范围权限、项目组人员及变更条款、费用收取对象与标准、保证金收退渠道、异议投诉协助、资料移交、民事责任及合同解除情形。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得计入代理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投标人。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不得为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不得泄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标底等保密信息。

关键节点时限与评标组织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期均不得少于5日;澄清修改可能影响文件编制的,须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则顺延。招标计划原则上提前不少于30天在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投标人少于3家不得开标,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应重新招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行省域内或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标过程采用不进评标室在线服务模式,鼓励智能辅助评标系统对资质、业绩等客观内容辅助审查。

定标复核与档案管理

评标报告审查中发现评分畸高畸低、未否决应否决投标、未对异常低价分析研判等情形,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纠正;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协助明确定标委员会组成、程序、要素及办法。项目档案须在招标结束后30日内完成,涵盖公告、文件、开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保证金收退、合同文本、异议处理等材料,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年。本指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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