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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1.28-湖北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规范》DB42/T 2619-2026.pdf

湖北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规范》DB42/T 2619-2026,自2026年11月28日起实施。

本规范针对分布零散、规模较小、未纳入集中管理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界定其保护管理主体、保护要求、作用发挥与评估改进路径。所称设施涵盖未确定保护级别的纪念堂(馆)、纪念塔(祠)、纪念碑(亭)、纪念雕塑、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及散葬烈士墓,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相关保护管理工作。核心思路是明确谁管、怎么管、如何用,并以编码数字化、巡查巡检和标准实施评价形成管理链条。

管护主体与责任划分

已设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的辖区,由该单位履行保护管理职能;未设立的,由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承担日常管护。委托单位或个人管理的,须签订委托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避免设施失管。

迁移保护与就地保护并行

零散烈士墓原则上集中迁移至烈士陵园或烈士集中安葬墓区,迁移前做好烈士遗属沟通解释。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已有保护单位并发挥独特纪念教育功能,或其他不宜集中保护的情形,可就地保护;不宜迁移的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雕塑等依法就地保护。未确定保护级别的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划定保护范围,须兼顾历史沿革、类别规模、设施完整性、周边环境与祭扫便利,并在边界外保持合理安全距离;属不可移动文物的,依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县级主管部门统一设立保护标识牌。

巡查、修缮与信息管理

管护单位和基层服务机构每季度至少巡查1次,清明节、烈士纪念日当月加巡1次;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每半年巡检1次,省、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每年抽查。日常维护须保证题词、碑文、烈士名录字迹清晰、用字准确规范、无脱落损毁,禁止破坏污损设施、侵占保护范围内土地设施等行为。设施实行编码和数字化管理,档案按DB42/T 1517—2019第5.5条执行,信息纳入全国褒扬纪念管理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

作用发挥与评估改进

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重要时间节点配合开展缅怀纪念活动,祭扫服务与代为祭扫按DB42/T 1517—2019第6.4条执行,倡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加强与宣传、史志、档案、文旅、文物保护、高校等单位合作,挖掘宣传相关历史事件与英烈事迹,鼓励纳入红色旅游线路。保护管理单位按GB/T 29356—2012第8章开展定期评估,畅通投诉建议渠道;标准实施一定时间后开展效果评价,重点关注设施保护完好情况、零散烈士墓集中迁移或就地保护落实情况、烈士遗属和公众满意度及红色教育功能发挥,评价结果作为标准修订与保护管理改进依据。

湖北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规范》DB42/T 2619-2026第1页
第 1 页
湖北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规范》DB42/T 2619-2026第2页
第 2 页
湖北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规范》DB42/T 2619-2026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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