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5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实施细则(试行)》湘建〔2020〕176号。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包括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公积金管理、城市人居环境等部门。所称信访诉求,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网站、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的投诉类请求;政务咨询、意见建议不适用本细则分类处理。核心要求是诉访分离、法定程序优先,不得以信访程序代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不得以信访复查复核代替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不得以信访终结代替司法终结。
三类法定程序的分流规则
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处理的事项包括:民事纠纷、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国家赔偿等。收到此类事项应登记甄别,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程序不予受理并指引相应途径。应通过行政程序处理的事项包括:行政许可申请、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属于本机关职责的按行政程序受理办理并书面告知结果;属于下级机关职责的15日内交办并告知去向;不属于职责范围的15日内告知向有权机关提出。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不服再次信访的,不予受理并告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可通过复核、鉴定、人事申诉等其他法定程序处理的,书面告知相应途径。
信访程序受理范围与复查复核
不能通过上述法定程序解决的,按《信访条例》处理,主要包括: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咨询、私房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问题、房屋质量及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等问题请求协调解决、法律法规未明确处理途径的其他问题。不服处理意见的,30日内可请求上一级机关复查,不服复查意见的30日内可请求复核,复核终结后同一事实理由不再受理。复查复核中发现原处理机关应以法定程序处理而未适用、以信访程序代替的,应撤销原意见、驳回申请或退回重新处理。
多元化解与时效约束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引导社会力量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成和解、调解;不成的引导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处理;确实无法通过法定程序处理的,再引导通过信访程序。应通过法定程序处理但超过救济时效的,信访程序原则上不再受理。本细则所称“日”均为自然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止。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