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9日,卫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卫政办〔202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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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2.29-卫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docx
本办法面向卫辉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将设施划分为公用、专用、自用及换电四类,以备案登记、平台接入、竣工验收和部门协同为主要管理手段,推动充电设施与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数据联通。
分类建设与备案要求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全部实行备案登记,备案须提交平面布置图、用地情况说明及供电负荷说明,公用设施还须符合专项规划;未经备案供电部门不予供电。自用设施免于备案,直接申请报装。居民区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自用单桩输出功率不宜超过8千瓦;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停车场等以快充为主。新建住宅配建充电设施须纳入竣工验收和规划核实,验收合格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登记。
运营准入与安全管理
运营企业须登记注册、建立运营管理系统并接入省平台,具备数据采集、实时监测和视频监控功能,建立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和安全责任制度,实行承诺公示制。对外运营场站须设置标识标志,电费执行国家电价、服务费市场化收取并明码标价,转供电单位不得随意加价。企业和产权人承担设备维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须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部门分工与监管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备案和配套电网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建设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落实用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价格违法查处与强制检定。独立占地集中式充电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企业存在产品不达标、未验收投运、恶意竞争或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形,主管部门可督促整改并依法惩戒,失信信息录入公共信用平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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