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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29-碌曲县城镇规划区个人自建房管理办法.pdf

2026年6月29日,碌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碌曲县城镇规划区个人自建房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碌曲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边界外民宅按《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执行。核心是把规划符合性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管和竣工验收分置于自然资源、住建部门与镇人民政府,实行分区管理、分区审批。

审批分工与用地边界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中心城区边界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镇受委托承担初审与材料转报;县住建部门负责全县规划区内施工许可审批、图纸审查、现场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组织;镇人民政府负责房屋摸底、信息核实与申请初审。集体土地自建房参照集体土地规定管理,国有土地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管理;宅基地面积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国有土地用地面积及开发强度须符合地段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条件。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土地用途区分,住宅用地可减免,商服用地不予减免。

建设控制指标

个人自建房限定为低层,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首层原则上不高于4.2米、二层不高于3.6米、三层以上不高于3.3米。新建住宅层高不应低于3米。女儿墙与坡屋顶高度分情形设定上限,严禁建设四层及以上。建筑退线须满足道路红线、宅基地边线及消防间距要求,巷道两侧民宅后退至少1米,确无法后退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不退线;退线还须符合历史镇区、历史建筑保护控制紫线、绿地控制绿线、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和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要求,涉及公众利益的可开展专题论证。

报建流程与风貌管控

不扩大原宅院面积改造或建设二层及以下住房的,可持用地证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农村住房建设图集向镇人民政府申请,经社区、村委会协调相邻关系并公示无异议后适用简易审批;使用原宅院改造、临近扩建或新建三层住房的,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镇人民政府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转报,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合规性审查并核发许可证,县住建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并核发施工许可证。建筑风貌按所处单元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导则管控,立面风格、外露构件须美化,临街面不得修建露天楼梯、炉灶、烟囱、污水池、家禽舍笼等设施。

监管与责任

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擅自改变许可证内容建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理;违法建设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县住建部门组成城区网格巡察队伍定期巡察,发现违规施工及时复核。本办法公布前已审批通过的项目按原报批内容实施管理,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甘肃省及甘南州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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