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30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起草《关于规范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通知围绕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登记衔接与勘查开采许可四条主线,对江西全省矿业权管理作出系统性规范,替代原赣自然资规〔2023〕4号、〔2024〕10号两份文件。核心变化在于统一出让与登记权限、收紧协议出让与砂石土类矿产管控、明确探转采与方案审查要求,并设2025年7月1日过渡衔接安排。
出让权限与方式
除部管矿种外,战略性及其他金属矿产由省厅出让;普通建筑用砂石黏土采矿权归县级,其余矿产归市级。除协议出让情形外一律招拍挂公开竞争。协议出让限于深部上部续采、周边零星资源及相邻矿业权350米内夹缝区域。多矿种按主矿种定权限,难以确定的从高。采矿权出让前须达详查以上,砂石黏土直接出让采矿权。
砂石土类与总量控制
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行计划管控,须逐级报省厅审查并纳入项目库,严禁计划外出让。铁路、高速公路、航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禁止新设;重要水系周边1000米可视范围内禁止新设,已设的不符合条件者有序退出。普通建筑用砂石黏土采矿权原则上每县不超过5宗,超量者五年内逐步关停;剩余资源可采10年以上的区域不得新设。地热、矿泉水出让实行年度指标总量控制。
合同、登记与许可衔接
出让合同原则上不得变更解除,仅规划调整、政策变化、核查有误或欠缴出让收益等情形除外;探矿权招标出让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登记权限与出让权限一致,权限调整时未公告的由新部门出让、已公告的由原部门完成。探矿权续期核减面积可因公共利益放弃区域抵扣。2025年7月1日前证件到期续期,除次数用尽、无剩余资源量等情形外应予准予。方案审查、勘查开采许可权限同步随出让权限调整。
方案编制与监督
采矿权人须按批准的开采方式、主矿种作业并按年度开展生态修复,主要手段或矿种变化须重编方案。采矿权深部上部勘查无需探矿权登记,但不得勘查砂石土类;涉及坑探须编安全专篇报应急部门。过期矿业权超30日未注销的依职权注销,注销前公告不少于30个工作日。未按方案勘查开采或未履行修复义务的,依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一条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