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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3.21-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黔农发〔2023〕12号.pdf

2023年3月21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黔农发〔2023〕12号。

本通知依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对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宅基地审批、图集选用和卫生厕所配建作出具体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审批环节须严格按法定面积核定并规范填报申请表、审批表和承诺书;住宅设计须选用经审定的通用图集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方案;新建住宅须同步设计建设卫生厕所。

宅基地面积法定标准与审批规范

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面积最高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风景名胜区周边、乡村旅游示范点、文化旅游聚集区等区域,县级政府可制定规定适当放宽。乡镇(街道)在审批时须规范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指导村民提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住宅建设图集的选用与服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22年12月审定公布《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村民可选用市(州)、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印的通用图集,也可登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省农业农村厅官网下载选用。乡镇(街道)、村(社区)须做好选用服务指导。选用图集或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方案须经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定,经村民小组同意后规范施工。

新建住宅同步配建卫生厕所

依据国家八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的指导意见》和《贵州省推进“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须持续引导村民新建住宅时同步设计建设卫生厕所,乡镇(街道)在审批宅基地时规范填写审查意见。

承诺与退出要求

申请人须承诺符合“一户一宅”条件,按批准位置和面积建设,并在批准后规定期限内建成。新住房建成后30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原址新建、翻建的先拆后建,加层及扩建的不涉及拆旧。隐瞒或未履行承诺的,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黔农发〔2023〕12号第1页
第 1 页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黔农发〔2023〕12号第2页
第 2 页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黔农发〔2023〕12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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