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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05-《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定导则》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7月5日,水利部发布《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定导则》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面向地下水禁采区与限采区的划定、调整、命名编码及制图全流程,统一技术口径。适用于超采区及开发利用临界区,以逢0逢5年份为现状水平年,宜每5年开展一次,工作对象为溶解性总固体不大于2 g/L的地下水。

划定依据与工作基础

划定须在最近一轮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基础上进行,采用不少于十年的资料序列,涵盖水文地质、地下水监测、资源开发利用、开采引发问题及以往划定成果等。工作范围以超采区和开发利用临界区为主,地下水储备区、重要泉域、重大基础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可按需纳入。

禁采区与限采区划定标准

超采区内因开采引发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泉水流量衰减或海咸水入侵的区域应划为禁采区。具体阈值包括年均地面沉降速率不小于30 mm/a、100 km²内年均地裂缝多于10条、重要泉域泉水流量年均衰减比率大于0.05、氯离子含量大于1000 mg/L等。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已有替代水源解决供水的区域同样划为禁采区。除禁采区外的超采区及开发利用临界区应划为限采区,重叠交叉区域按并集处理。

调整、命名编码与制图

禁限采区调整须在地下水动态监测、超采区动态评价及地质灾害调查基础上按原程序进行。命名以县级行政区名称加面积排序确定,跨县级行政区分别命名编码。编码采用9位阿拉伯数码,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区分禁采与限采,末2位为序号。禁采区与限采区分布图分别绘制,图面须标示名称、编码及分布范围。

《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定导则》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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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定导则》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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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定导则》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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