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7日,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琼财支财规〔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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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17-海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琼财支财规〔2026〕2号.pdf
本通知针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口径不统一问题,明确征收对象空间界定、缴费节点与复核程序、差异化征收标准及免征项目认定范围,并同步废止两项旧规。全省配套费按区域与项目类别分档计征,工业与仓储项目统一降至40元/㎡。
征收范围与缴费节点
征收对象界定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及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区域,覆盖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临时建筑、地下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用住房及垦区居民自用住房不征收。缴费义务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时产生,行政审批部门核发许可时同步告知,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复核缴费情况。
征收标准与分类规则
非工业项目分三档:海口、三亚210元/㎡;儋州、文昌、琼海、万宁、陵水140元/㎡;其他市县85元/㎡。工业项目和仓储项目均为40元/㎡,分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与装卸搬运和仓储业界定。建筑用途分类以规划许可证核定性质为准,无法区分的按非工业项目计征。
房地产开发与免征认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暂可分期缴纳,施工许可时缴50%、商品房销售许可时缴50%,竣工验收阶段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免征范围覆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城市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危房改造。已享受减免项目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条件的,须补缴已减免费用。
政策衔接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缴费项目按原政策执行。琼财税规〔2020〕19号继续有效,琼财税规〔2021〕9号与琼财支财〔2024〕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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