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创新型城市评价指南》GB/T43560-2023,自2023年12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面向地级及以上城市,界定创新型城市为创新环境良好、创新资源丰富、创新活动活跃、科技创新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核心驱动力的城市,并给出创新水平评价的基本原则、内容维度、指标体系、评价程序与结果运用方式。评价以创新治理力、原始创新力、技术创新力、成果转化力、创新驱动力五个维度展开,配套核心指标与辅助指标构成的指标体系表及指标内涵计算方法。
评价内容与指标构成
评价围绕五个维度展开:创新治理力反映创新创业生态与科技体制改革成效,原始创新力反映重大原创成果产出能力,技术创新力反映企业主体地位与高质量技术供给,成果转化力反映科技成果产业化水平,创新驱动力反映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的支撑。指标分一级和二级两个层级,并区分核心指标与辅助指标,核心指标为评价时宜采用的基础指标,辅助指标依据城市发展现状、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选择补充。附录A给出指标体系表,附录B逐项规定指标内涵与计算方式。
评价程序与方法
评价宜由区域创新、经济管理、城市发展等领域人员组成评价小组,可依据国家对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最新要求及城市资源禀赋、主体功能,对指标作增减,体现地方特色。数据应取自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等权威渠道并经专家论证。权重确定分两种情形:不分类评价时一级指标等权,二级指标可采用等权或层次分析法、专家调查法、主成分分析法、熵权法;分类评价时按城市主体创新功能调整原始创新力、技术创新力和成果转化力权重,创新治理力和创新驱动力权重不变。标杆值可依据规划政策、管理部门与专家研究确定,无法确定时取评价年份或评价对象中的最优值。指标值经标准化后线性加权,得到一级指标得分及城市创新指数。
结果运用
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此评估创新型城市建设成效,把握科技创新发展需求,调整发展战略与政策举措;被评价城市可据此识别短板、分析成因并制定改进计划;第三方机构可开展外部评价,比较城市间创新水平差异,作为投资创新型城市建设、布局创新资源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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