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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4.10.28-《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SL 644-2014(2025年版).pdf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SL644-2014(2025年版),自2014年10月28日起实施。

本次局部修订针对库底清理分类、专项清理范围、实物补充调查与卫生清理技术要求作出调整,涉及条文28条,其中新增2条、删除1条。修订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中"水库库底清理"章节为主要依据,并对少量引用标准和其他行业技术要求同步更新。

清理分类调整为"一般清理+专项清理"

一般清理明确为建(构)筑物、林木、易漂浮物、卫生清理和一般固体废物五类,卫生清理含一般污染源与生物类污染源,一般固体废物含生活垃圾与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清理界定为经认定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传染性污染源和危险废物。以开发利用水域为目的的建设项目区域仍列为特殊清理,费用由受益方承担。

专项清理纳入强制范畴并补充调查要求

新增条文要求对卫生清理和专项清理对象可开展补充调查,涵盖类型、数量与工程量。一般清理和专项清理范围原则上不含浸没区、坍岸区、滑坡地段;对城乡生活供水水库应结合影响程度分析论证清理范围。人员搬离核查同步强化,要求库区内人员全部搬离。

卫生与固体废物清理执行最新标准

卫生清理应在疾控机构指导下进行,粪便消毒、灭鼠密度、炭疽芽孢杆菌检测等均明确指标要求,传染性污染源实行百分之百检测。固体废物清理区分一般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放射源分别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保障措施与费用列入概算

库底清理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专业指导与群众参与相结合,明确清理责任人与专业验收责任人。一般清理与专项清理费用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特殊清理费用由受益方承担;危险废物和废放射源处置须由有资质单位实施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SL 644-2014(2025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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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SL 644-2014(2025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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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SL 644-2014(2025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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