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T72-2025,自2026年03月22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经济评价,替代SL 72—2013。修订重点集中在三处:国民经济评价效益计算、水资源费改税及建设期可抵扣增值税带来的财务报表调整、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的补充完善。评价仍沿"国民经济评价+财务评价"双轨展开,公益性项目可只做财务分析并落实运行资金来源,综合利用项目须整体评价并分摊费用。
评价方法与核心指标
国民经济评价以影子价格为基础,费用含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年运行费和更新改造费,效益按"有无对比"计算多年平均效益,防洪、治涝、灌溉、城镇供水等还须算设计年及特大洪涝年或特大干旱年效益。判断准则为经济内部收益率不小于社会折现率、经济净现值不小于零、经济效益费用比不小于1.0;社会公益性质项目可采用略低的社会折现率。无法货币化效益的项目改用费用效果分析。财务评价区分融资前与融资后,按全部投资、资本金、投资各方三类现金流量表计算内部收益率、净现值和回收期,并测算利息备付率、偿债备付率和资产负债率。
资金来源与融资测算
项目资金分资本金与债务资金,政府投入资本金不宜大于公益性功能分摊的投资,资本金比例执行国家规定。财务收入大于年总成本费用的项目应测算贷款能力与融资方案;收入介于年运行费与总成本费用之间的按情况取舍;无收入或收入低于年运行费的可不测算,但要落实建设资金来源。水价、电价方案可从市场预测、用户支付意愿、成本核算、政策性定价等途径拟定,申请国家投资作资本金的项目以"还贷期不分配利润"方案作为最大贷款能力方案。
不确定性与方案比选
应做敏感性分析,浮动因素含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建设期和利率,必要时计算敏感度系数与临界点;有财务效益的水电项目可做盈亏平衡分析。风险分析按识别、估计、评价、应对推进,定量困难时可定性处理。方案比选视条件采用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法、净现值法、净年值法、费用现值或年值法、最低价格法和增量分析法,计算期不同时宜用年值类方法。综合利用项目费用分共用与专用,可按水量、库容、效益现值比例或"可分离费用—剩余效益法"分摊,并检查各功能分摊费用不超过其效益和最优等效替代方案费用。改扩建项目按增量费用与增量效益评价,并购项目一般只做财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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