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程》SL/T1-2024,自2024年08月24日起实施。
SL/T 1—2024 替代 SL 1—2014,于2024年5月24日发布、8月24日实施。本次修订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 GB/T 1.1—2020 基础上,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对标准名称与适用范围、技术内容表述、层次结构与编排格式、条文说明及局部修订等作出系统规定。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区分工程建设类与非工程建设类标准编写要求,新增标准特征名使用、专利识别、引用标准数量上限、局部修订编制等内容,并给出7个编排格式示例附录。
适用范围与分类编写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通用、勘测、规划、设计、施工与安装、监理、验收、运行维护、质量与评价、安全与监督、监测预报、材料与仪器设备、试验与检验检测等工程建设类水利技术标准的编写。非工程建设类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前言、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及局部修订按规定执行,其他部分按相应起草规则执行。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结构清晰、层次分明、逻辑严谨、语言精练、用词简明、规定明确,提及自身时统一用“本标准”。
层次结构与技术内容
正文按章、节、条、款、项划分,条下内容较多时可增设“次分组单元”,章的编号在标准内连续,节的编号在所属章内连续,款的编号用阿拉伯数字、项的编号用带右半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一条只表达一个具体内容。技术内容应为技术准则、技术条件、技术要求或技术措施,不应出现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条款,不应规定政府行为、行政措施及合同、协议等商务要求。条文应采用表示严格程度的标准用词,强制性标准不应使用“宜”“不宜”“可”,推荐性标准不宜使用“必须”“严禁”,并避免“原则上”“一般”“大约”等模糊词语。
引用标准与条文说明
引用标准应为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应引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确需引用国际标准时,有对应等同采用国家标准的应引用相应国家标准,否则将相关内容作为正式条文列出并在条文说明中注明原文及出处。引用其他标准的条文数量占条文总数比例不宜超过10%。工程建设类水利技术标准应编写条文说明并与标准合订成册,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条文同等效力,应解释条文制定的目的、主要依据、执行程度、预期效果及注意事项,不应作补充性规定;强制性标准应逐条编写条文说明并附验证报告、统计数据或专题报告。
局部修订
当标准部分规定明显制约水利技术新成果应用,且仅作个别文字或体例格式等编辑性修改,或修订条数占原标准总条数比例不超过20%且不涉及新增、删除章节之外的其他框架结构调整时,应采用局部修订。局部修订应发布公告,明确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并编写局部修订说明,简述任务来源、具体内容、条款编号及起草单位、人员信息,编排在前言之前。修改条文编号不变,新增条文可在节内按顺序递增编号或在原编号后加注大写正体拉丁字母,删除内容加方框标注,修改或新增条文在内容下方加横线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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