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导则》SL/T808-2025,自2025年08月24日起实施。
《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导则》SL/T 808—2025 合并修订原《河道管理范围内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 520—2014 与《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 808—2021,统一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和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本标准适用于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等涉河工程及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工程的评价工作,围绕基本资料分析、建设项目技术要求、洪水影响分析计算、分类评价、消除或减轻影响措施、评价结论等环节提出全流程技术要求。
统一评价框架与前置条件
本标准将评价对象明确划分为两类:河道(含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以及蓄滞洪区内除防洪工程外的非防洪建设项目。评价须覆盖勘测、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全生命周期,统筹施工期与运行期影响,并对河势稳定、河道行洪、湖泊容积、水库库容或蓄滞洪区蓄洪功能影响较大的项目,要求开展数值模拟计算或河工模型试验。未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工的,应重新编制评价报告。
涉河建设项目技术要求
新增“建设项目技术要求”专章,按跨河、穿河穿堤、临河临堤分类提出控制指标。跨河桥梁主河槽宜一跨跨越,桥墩顺水流方向轴线与中高洪水主流方向夹角不应大于5°,阻水比不应大于规定值,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穿河穿堤项目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穿越处河道及堤防防洪标准,定向钻出入土点应布置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之外;临河项目不应改变河道走向、束窄行洪断面,码头等构筑物阻水比不应大于规定值,滩岸整治应随坡就势、不应抬高现状滩地平均高程。
分类评价与措施要求
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涵盖水利规划实施、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河势稳定、河道行洪、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水工程运行管理、施工期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等九个方面;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评价则侧重规划符合性、蓄滞洪影响、防汛抢险与水上救生、防御洪涝标准与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的措施分工程与非工程两类,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无法避开汛期施工的,应编制度汛方案及应急预案。评价结论应明确有影响、无影响或通过采取措施可减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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