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DL/T3075-2026,自2026年12月26日起实施。
本标准首次发布,针对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定了验收准备、资料核查、现场调查、报告编制与归档的全流程要求。适用于该类电站的竣工环保验收,以环评文件及审批意见、环保设计文件为依据,通过资料查阅、现场调查与环境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复核环保设施落实情况,并对分期投运项目按投运时序分期验收。
验收条件与范围界定
验收须满足三项前提:电站已按批准规模标准建成且运行达设计工况;环评文件及批复明确的环保要求已落实;竣工环保设施已建成并满足稳定运行。验收范围原则上与环评评价范围一致,实际建设内容变更导致环评未能全面反映影响时,依 GB/T 42318 动态调整调查范围。环评审批后环境标准或功能发生变化的,须复核设计标准符合性与设施有效性。
资料核查与现场调查
资料核查覆盖环保手续完整性、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的一致性,以及施工期水、气、声、固废、生态、风险防控六类措施落实情况的合规性。现场调查分工程建设情况、环境敏感目标、环保措施落实、环境影响四大板块。环境影响调查按生态、电磁、声、水、大气、土壤、固废分项进行,电磁环境监测对 100 千伏及以上设备布置提出断面布点要求,噪声监测须昼间夜间各一次,污水外排时须核查磷酸盐、化学需氧量等因子达标情况。另设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及环境管理调查,明确施工期与调试期的风险防范、应急管理及监测计划落实要求。
评审、验收与公示归档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调查报告技术评审,评审意见涵盖验收条件、报告结论与质量评价、修改及改进意见。现场验收成立验收组,经现场检查、资料核查和验收会议形成验收意见,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不合格项目须明确可操作的整改要求。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调查报告,公示期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信息,并将验收报告报送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归档资料涵盖环评文件及批复、设计文件、监理与监测报告、验收意见、信息公开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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