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40部分: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企业》GB/T32151.40-2025,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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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8.01-《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0部分: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企业》GB/T 32151.40-2025.pdf
本标准为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专项技术规范,覆盖沥青类、高分子类、水泥基防水材料生产企业,明确以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和购入、输出电力热力排放为核算对象,给出核算步骤、边界划定、计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及报告模板。
核算边界与排放源
以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为主营业务的法人或视同法人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涵盖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附属生产系统。排放源包括煤炭、柴油、汽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在固定源或移动源中的氧化燃烧排放,购入电力热力对应生产环节排放,以及输出电力热力对应排放。企业兼营其他产品且存在未涵盖排放环节的,按相应行业标准另行核算并汇总。
排放量计算方法
排放总量为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与购入电力、热力排放量之和减去输出电力、热力排放量。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由各燃料净消耗量、平均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及碳氧化率计算得出,具备条件的企业宜实测低位发热量,否则采用附录C缺省值。购入和输出电力热力排放量按电量热量与对应排放因子乘积计算,蒸汽按焓值折算热量,热水按温差与比热折算。电力排放因子按附录E取值,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排放因子为零,需提供交易合同及结算凭证或绿色电力证书。
数据质量与报告要求
本文件要求企业建立核算报告规章制度,指定专职人员,按排放源重要程度分级管理,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对计量器具定期维护检定并记录存档,建立内部审核与交叉校验机制。报告内容应包含企业基本信息、年度排放总量及分项排放量、化石燃料消耗量与低位发热量、购入输出电量热量等活动数据及来源、各类排放因子及来源,格式按附录B模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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