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煤矸石回填技术规范》NB/T11431-2023,自2024年06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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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6.28-《土地整治煤矸石回填技术规范》NB/T 11431-2023.pdf
本标准针对煤矸石替代砂石、土等材料用于土地整治回填的全过程作出技术规定,覆盖分类要求、入场、选址、可行性分析、工程实施与环境监测。适用于矿坑回填、基础设施建设、天然坑洼区造地及土地复垦、开发与修复,核心在于以生态风险可控为前提,规范回填选址与污染防控,明确不同类别煤矸石的差异化管控路径。
分类与改性导向
煤矸石按浸出液特征污染物浓度及pH值分为砂石类、第Ⅰ类、第Ⅱ类三类,其中砂石类浸出指标须满足GB 8978一级标准。鼓励通过物理或化学方法将第Ⅱ类改性为第Ⅰ类或砂石类,改性后须重新鉴别类别;用作其他行业材料时,另遵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
选址与可行性约束
选址须完成区域背景调查与禁止区域调查,不得选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最高水位线以下滩地岸坡及长远规划水库淹没区等,并避开活动断层、溶洞、滑坡泥石流影响区与湿地。可行性分析涵盖边坡稳定性评价与环境风险影响评价,砂石类可免做环境风险评价,第Ⅰ类、第Ⅱ类须按相应导则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及生态影响评价,且须通过专家评审方可施工。
工程实施与封场复垦
回填须分层碾压,单级边坡高度与坡面角受限,并配套堤坝、挡土墙、导流渠检查维护制度;须采取上覆压实层等阻隔空气措施防止自燃爆炸,周边设安全防护及防火隔离带。封场后按Ⅰ类场、Ⅱ类场分别确定覆盖结构,并立即实施土地复垦,满足相关质量控制要求。
环境监测要求
监测频次与时长依露天煤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结果稳定后可降低频次。土壤监测点不少于规定数量,地下水按丰、平、枯水期各监测一次,地表水不少于每半年一次,渗滤液等收集水不少于每季度一次,大气无组织排放常规因子含颗粒物,异常时须及时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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