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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6.28-《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准则》NB/T 11428-2023.pdf

《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准则》NB/T11428-2023,自2024年06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为能源行业标准,规定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评价的原则与依据、评价要求、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及评价结论,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及生产煤矿的自评价与第三方评价,评价范围覆盖矿权范围及其法定责任范围,评价一般每3年开展一次,规划期期末应组织评价。

评价要求与主体资质

第三方评价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遴选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合同形式明确权责,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其应具备高级职称及2年以上相关经验、参加过3项以上绿色矿山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中级以上职称占比不低于60%,高级以上不低于30%,且与被评煤矿无关联关系、评价前后1年内无业务往来、不得收取矿山企业费用。被评煤矿须证照合法有效、近三年无行政处罚及一般以上安全事故、未列入矿业权异常名录、剩余储量开采年限不少于3年、开发范围未触及生态保护红线,并至少完成一次自评价。

评价内容与程序

评价内容涵盖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智能化、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六个方面,均须符合DZ/T 0315—2018相应章条要求。程序分申请、资料评价、现场评价、会议评价四步。煤矿有效运行3个月并自评价后可自愿申请;现场评价采用查看、询问、操作演示、结果复核等方法并留取佐证;会议评价含首次会议、沟通评价、末次会议三环节,末次会议须说明不符合项、提出纠正措施与整改时限、形成评价报告并告知申诉投诉程序。

评价方法与结论

评价指标体系分三级:一级指标6个,二级指标21个,三级指标100个,含定性与定量指标,定量指标核算按GB/T 37767执行。评分采用加权平均法,总分100分,先确定底层指标分值,按隶属关系逐级核算,不涉及项所在一级指标按折合法计算,扣分项扣完为止、增分项至满分为止,所有得分须有支撑材料并在“检查记录”栏写明原因。评价等级分达标与不达标,总得分不低于80分且各一级指标得分不低于其总分值75%为达标,否则不达标;针对识别出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涉及战略策略、管理制度、人员素养、设备设施与能源结构、配套措施等方面。附录A为规范性评价指标,附录B为不符合项报告,附录C为评价报告模板。

《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准则》NB/T 11428-2023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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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准则》NB/T 11428-2023第2页
第 2 页
《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准则》NB/T 11428-2023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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