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工程执行概算编制导则》NB/T11404-2023,自2024年06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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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6.28-《火力发电工程执行概算编制导则》NB/T 11404-2023.pdf
本标准针对火力发电工程执行概算的编制原则、内容深度和表现形式作出统一规定,适用于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生物质及垃圾发电工程。执行概算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础,依据已签订的建安、设备和其他费用合同,对费用分解细化,形成执行目标控制概算,原则上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投资编列至动态投资或项目计划总资金。
编制时机与主体
执行概算宜在主机、主要辅机及主体建安合同签订后启动,由项目单位或受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分送审与审定两阶段。应明确各项合同和费用计入的截止日期,据此衡量费用水平,编制期价差仅影响未招标建安工程。
内容组成与深度
成品包括封面、扉页、目录、编制说明、执行概算表及其他附表附件。编制说明涵盖工程概况、实施情况、编制原则及依据、投资水平及分析、风险分析等。建安工程费编至初设概算表二深度,设备购置费、甲供材料费编至表三,其他费用编至表四;各项金额取整数。
费用计列规则
建安工程费按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合同价格计入,暂列金、预留金及计日工不计入。单价承包项目需核实工程量,优先采用施工图工程量。设备购置费按合同价格计列,仅计调试期备品备件;未招标设备参照同类同期合同水平。其他费用中征地拆迁按合同计列,项目法人管理费等宜平移初设概算。预备费费率可在初设基础上核减,价差预备费不宜单独计列;建设期利息按实际发生值与融资合同加权平均利率计算。
资料要求
项目单位应提供合同台账、合同及变更、征地合同、审计后前期费用、初设文件、工期节点表、注资融资及利率等资料,并宜提供现场进度、购售电及燃料价格、材料供应范围等辅助资料,作为编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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