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力发电生产统计技术导则》NB/T11988-2026,自2026年12月26日起实施。
本文件首次统一风力发电生产统计的口径与校核规则,覆盖基本信息、设备信息、运行信息三类统计内容及统计结果校核环节,适用于陆上与海上风电场。统计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运行信息须采用现场实采数据;配置储能的系统按 DL/T 2922 执行。
基本信息与设备信息的统计口径
基本信息含概况、接入、资产、电力交易四类:装机容量须与核准或备案文件一致,分批投运按实际投运容量统计;投运时间取机组满负荷试运行合格时间,海上风电另统计离岸距离与水深;调度方式区分统调与非统调,电力交易区分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设备信息涵盖风力发电机组、站内箱变、集电线路、主变压器、母线、接地变、无功补偿及配套储能,发电机类型分双馈、直驱、半直驱,集电线路分架空、电缆、混合型。
运行信息的指标体系
运行统计分生产能力、发用电量、生产能效、资源利用、设备可靠性五类,均给出计算公式。生产能力按新增、减少设备容量及构成本厂设备小时数加权计算发电平均设备容量;发用电量明确购网电量、上网电量口径,综合厂用电量由发电量、购网电量、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及其他电量平衡得出。生产能效含发电平均负荷、综合厂用电率、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其中后两项计算不含试运行电量。资源利用统计报告期平均风速、不可消纳电量及不可消纳率。可靠性统计非计划停运次数与时长,风力发电机组平均可利用率与风电场可利用率区分自身责任与非自身责任停机,合理的例行维护时间通常不超过 80 小时/(台·年)。
统计信息校核要求
期末发电设备容量应等于实际拥有容量之和,并与下期期初容量衔接;主变压器总容量须大于等于风力发电机组额定功率之和;本期累计发用电量等于上期累计与本期电量之和,发电量与购网电量之和等于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综合厂用电量与其他电量之和,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应小于报告期日历小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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