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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6.12-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山区河道管理的通知》浙水办河湖〔2023〕4号.pdf

2023年6月12日,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山区河道管理的通知》浙水办河湖〔2023〕4号。

本通知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山区河道管理的部署,要求各地结合浙江实际落实山区河流名录管理,逐河段明确河长、防汛抗洪行政首长、主管部门、巡查管护四类责任人并社会公布,省级将山区河道管理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和监督检查。

责任体系与考核

各地须明确责任领导、牵头部门及责任人,按行政边界分河段确定四类责任人,在县、乡、村范围内公布。省、市、县三级均将山区河道管理纳入河长制考核。

划界复核与涉河管控

对降低划定标准、人为缩窄河道管理范围、故意避让村镇农田及基础设施等问题,依法整改并公告调整后的管理范围。涉河涉堤项目须严格依法审批,不得超权限审查或随意扩大项目类别,严禁非法占用和束窄河道;阻水严重问题立行立改,建立巡查管护长效机制。

信息报送与动态更新

矢量数据库分县下发,各地按水利部数据格式填报并向社会公布,6月20日前以市为单位汇总反馈厅河湖处;涉及管理范围线调整的须提交审批许可等佐证材料。每年4月第一周结合岗位变动完成基础信息变更录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山区河道管理的通知》浙水办河湖〔2023〕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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