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活性炭热再生技术规范》GB/T47051-2026,自2026年08月01日起实施。
《废活性炭热再生技术规范》GB/T 47051—2026 面向木质、煤质及合成材料来源的废颗粒与废粉状活性炭,规定了从接收贮存、预处理、热再生到烟气净化、污染物排放、再生炭检测和包装销售的全链条技术要求,并给出对应的证实方法。标准以热失重外推终点温度为再生温度基准,按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还是一般工业固废分设两套管控路径。
分类管理与禁入情形
废活性炭按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两大类分别收集、贮存、转移、再生和使用,危险废物须依 GB 5085 系列及 HJ 298 鉴别特性并分类包装标识。具易燃性、反应性的须稳定化预处理;含放射性元素、剧毒或爆炸性物质的不适宜再生;以去除二噁英和重金属为目的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应再生利用。
热再生工序与温度控制
热再生炉须配备温度自动控制装置、密闭良好并保持负压,升温至运行温度后方可投料,再生全程炉温不低于热再生温度。热再生温度以废活性炭热失重外推终点温度为基准,炉温宜高出该终点温度 100℃~200℃。水蒸气消耗按终点温度分档:低于 500℃ 宜不通入,500℃~700℃ 每吨再生炭消耗量一般不大于 0.5 t,高于 700℃ 一般不小于 0.3 t 且不大于 1.0 t。
烟气净化与排放
属一般工业固废的,热再生炉至少配置喷淋洗涤、除尘系统;属危险废物的,须配置二次焚烧、脱硝、急冷、喷淋洗涤、除湿、除尘等系统并在线自动监测。有机废气宜采用烟气二次焚烧,二燃室高温段温度与烟气停留时间按是否产生二噁英分别控制。污染物排放限值分别对照 GB 18484—2020 及 GB 8978、GB 16297、GB 14554 相应表格执行。
再生炭检测与销售
再生活性炭技术性能指标依应用要求或与用户协商确定,按 GB/T 7702 和 GB/T 12496 检测。产品须按 GB/T 27611 标注再生利用品标识,注明名称、厂名厂址、净重、批号、出厂日期、本文件编号及用途。属危险废物的废活性炭再生后不得销售至生活饮用水、食品、医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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