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0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消防〔2021〕562号。
本方案落实住建部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审验试点部署,试点期为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覆盖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南沙8区共23个项目。核心是分类确定改造项目的消防技术依据,优化审验流程,探索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并厘清改造各方的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责任。
分类确定消防技术依据
不改变使用功能的改造,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时不低于建成时标准;改为他用的,由市消防审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不同功能类型的技术要点。连片改造中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和加强性管理措施的,须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
简化审验流程与备案手续
不改变使用功能的改造,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可免于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改为他用但不变更产权的,由市消防审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免于提交的具体情形。火灾危险等级较低的改造项目,探索以精简材料、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同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已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内部改造无需施工许可的,可凭商业火灾险保单和备案表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有期限备案,有效期与保单期限相同。
改造方案编制与结构安全要求
改造主体编制活化利用方案时,须摸查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同步开展消防设计,包括编制改造利用总体方案、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和火灾风险排查、开展结构可靠性及抗震性能鉴定。结构可靠性等级不低于Ⅱ级,抗震性能符合抗震鉴定要求;需结构加固的,可在设计审查阶段提供满足结构安全标准的承诺书,鉴定报告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提供。消防设计方案完成后须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受条件限制的连片改造可委托消防专业研究机构进行模拟计算论证。
责任分工与信用监管
公共消防水池、水泵房、疏散楼梯等设施需在临近区域选址建设的,征地拆迁和管线协调由属地区政府负责,费用由改造主体承担。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由改造主体统筹建设并交付使用,单体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由承租企业或个人出资建设。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安全评估等单位行为纳入信用监管。各区政府组织编制本辖区试点工作计划,督促街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并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费用纳入公共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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