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日,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3部门《泰州市区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暂行办法》泰自然资规〔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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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7.02-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3部门《泰州市区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暂行办法》泰自然资规〔2024〕2号.pdf
本办法由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数据局联合制定,自2024年8月5日起实施,旨在规范市区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规划确认、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备案程序。核心管理手段是正负面清单分类处置,辅以企业申请与部门函询认定机制,替代逐项审批。
适用范围与前置条件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需办理规划确认或消防审验的情形。仅内部装饰装修、调整布局且符合原规划用途的不适用。建设单位须先完成结构可靠性鉴定,鉴定报告应满足现行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
正面清单涵盖商业办公内部业态互换、公共服务设施增加配套、住宅用于无干扰创新创业、工业仓储功能互调等六类情形,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且不改变土地或不动产证载用途的,直接向住建部门申请审图及消防手续,无需征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意见。负面清单则明确非住宅擅改住宅、住宅改餐饮娱乐、擅自变更危化品存储、配套设施挪用、地下车库改用途、封闭架空层增面积、违法建设投用等八类情形,住建与数据部门直接不予受理。
中间情形与变更函询
正负清单之外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征询辖区政府意见。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和证载用途的,取得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同意后直接办理后续手续;需改变用途的,按新建项目程序完善土地变更并办理规划许可。住建部门在消防审验中难以判断或原规划许可内容不明确时,可书面函询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其他规定
建设单位应依法处理相邻权关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靖江、泰兴、兴化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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