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295-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的排放管理。
安徽省发布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295-2022,明确了玻璃工业企业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具体要求,涵盖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监测及实施监督等内容。该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辖区内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并规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文件还提出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不同时间点的执行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控制符合环保法规,推动行业绿色发展。
标准适用于玻璃工业企业的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控制,涵盖多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明确了不同时间段内新建企业与现有企业的执行时间表,保障政策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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