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295-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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