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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01-《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 第14部分:电解铝》GB 45669.14-2026.pdf

《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第14部分:电解铝》GB45669.14-2026,自2026年08月01日起实施。

GB 45669.14-2026 是《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系列标准的第 14 部分,针对黄河流域电解铝生产环节设定强制性用水定额。文件界定了单位电解铝产品用水量的计算范围与方法,规定电解铝企业强制性用水定额指标值及分级要求,并提出取用水计量、台账与设施管理要求,作为该区域取水许可、计划用水及节水评价的技术依据。

适用范围与计算口径

标准适用于黄河流域及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内现有、新建、改建、扩建的电解铝生产企业。用水量涵盖地表水、地下水、城镇供水管网等常规水源及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并包括软化水、除盐水、蒸汽等外购水制品。主要生产系统限定为冰晶石-氧化铝熔盐电解法工艺,辅助及附属生产系统用水纳入核算。自备电厂用水、对外供热不可回收水量及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回用水不计入定额计算范围。

折算系数与分摊规则

不同水源及水制品按折算系数统一计量口径:非常规水按 0.8 系数折算为常规水,外购蒸汽(扣减返送冷凝水)与外购除盐水均按 1.3 系数折算。多种产品共用除盐水站、锅炉或循环水系统时,分别按实测资料折算分摊、循环水量比例分摊;附属生产用水按各产品直接利用的主要与辅助生产系统用水比例分摊。

强制性指标与管理要求

标准对单位电解铝产品用水量设定强制性定额指标值,并规定电解烟气深度净化用水量不大于 2.0 m³/t。具备条件的生产企业应优先使用非常规水;用水单位及次级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率须达到 100%,并按规定检定或校准。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企业应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将一级水表数据传输至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黄河流域管理机构。

实施与分级

生产单位电解铝产品用水量达到 1 级指标值视为用水效率达到先进水平。标准规定的 2 级指标值自发布之日起第 13 个月开始实施,为现有企业预留工艺改造与计量完善过渡期。

《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 第14部分:电解铝》GB 45669.14-2026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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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 第14部分:电解铝》GB 45669.14-2026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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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 第14部分:电解铝》GB 45669.14-2026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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