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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01-《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 第11部分:合成氨》GB 45669.11-2026.pdf

《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第11部分:合成氨》GB45669.11-2026,自2026年08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为GB 45669《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系列第11部分,依据《黄河保护法》确立的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制定,适用于黄河流域及黄河流经省区其他黄河供水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现有、新建、改建、扩建合成氨生产企业的用水管理。文件统一了以煤、天然气、焦炉气等为原料制取液氨产品的单位产品用水量计算方法,设定强制性定额指标值,并对计量、统计与节水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计算方法与口径

用水量统计范围涵盖地表水、地下水、城镇供水管网等常规水源及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并计入外购软化水、除盐水、蒸汽等水制品水量。非常规水按0.8系数折算,外购蒸汽扣减返送冷凝水及外购除盐水均按1.3系数折算。多种产品共用除盐水站、循环水系统或附属生产系统时,分别按实测资料、循环水量比例或主要及辅助生产系统用水比例分摊。对外供热不可回收水量、净供汽水量及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回用水量不计入定额计算范围。

强制性定额指标

合成氨生产企业须符合表1规定的强制性用水定额指标值,以焦炭、兰炭为原料的企业按以煤为原料的定额指标执行。定额指标分级设置,达到1级指标值视为用水效率处于先进水平。

管理要求与实施

企业需按水源类型分项计量各类水量,水计量器具配备率须达100%,并按规定检定或校准;取水量达规模以上的企业应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将一级水表数据传输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黄河流域管理机构。须建立用水原始记录与统计台账,定期分类统计各系统用水,并开展水平衡测试。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回收利用,绿化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方式,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具备条件的企业优先使用非常规水。2级指标值自文件发布之日起第19个月(2028年1月)起实施。

《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 第11部分:合成氨》GB 45669.11-2026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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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 第11部分:合成氨》GB 45669.11-2026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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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 第11部分:合成氨》GB 45669.11-2026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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